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 下列职权:
(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