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的提请,2017年12月22日崇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刘西平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谢海成同志为县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庭长;
张伟宁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新窑法庭庭长。
免去:
刘西平同志县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庭长;
任建新同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关惠义同志县人民法院新窑法庭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