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人大常发〔2017〕40号
(2017年12月2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拴会的提请,2017年12月22日崇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免去:
杨五堂同志崇信县监察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