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新文同志任职的决定
时间:2017-12-19 来源:


 崇人大常发〔2017〕38号

 

2017年12月1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之规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7年12月18日崇信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任命:

高新文同志为崇信县城市社区人大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