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崇信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6-01 11:07 来源:崇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现拟定《崇信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在2017年6月7日前通过发电子邮件或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崇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秦海霞

    电   话:0933-6123856  15249358556    

    电子邮箱:1034028331@qq.com  

    联系地址:崇信县新西街5号  

    邮   编:744200


                                         崇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1日



崇信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新风,减少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图、烟雾、闪光以及燃放时主体爆炸并产生爆音等效果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信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县城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五条 县城中心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东至祥和街,西至双拥路,南至团结路,北至滨河路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第六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油库、液化气供应站点、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商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影剧院、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八)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广场、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区域;

    第七条 除禁止燃放区外的县城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礼花雷、摩擦雷、烟雾雷和内筒型组合雷等烟花爆竹。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元旦期间(1月1日至3日)、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3个时间段允许适当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特定时段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若市民群众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3日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由县执法局及时督促开业单位、酒店设置收集设施,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指向人员、车辆、构(建)筑物,不得点燃后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采取限制防护措施,设置燃放桶等,不得随意随时燃放,严禁破坏环境卫生,造成大气污染。

    第九条 城区公共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安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场所,必须由县安监局会同县执法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划定,个体经营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严禁私自摆摊设点经营。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查核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托运品中夹带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等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协同县执法局对单位或个人因开业、庆典、店庆、婚庆、丧葬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的,督促其按照规定设置燃放桶等垃圾收容器,及时清理燃烧剩余废弃物,未设置燃放桶或未及时清除废弃物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

    县工商局配合安监局对县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进行监管,对全县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并会同县执法局负责依法取缔城区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零散、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

    县文广局负责开展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对违规燃放的典型给予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发送限放宣传短信,提高市民限放意识。

    县民政局负责向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群众进行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循城区限放规定。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限放宣传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限放区内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的限放宣传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放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做好景区限放宣传工作,督促景区管理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责任书等方式,约束景区和景区商户、游客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安监、公安、环保、工商、执法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